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研发材料销售冲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研发材料销售冲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研发产生的样品销售收入如何做账的问题?
  2. 研发阶段和开发阶段费用计入?
  3. 研发后补助购进材料能抵扣所得税吗?

研发产生的样品销售收入如何做账的问题?

很多企业的会计处理是这样的

1、按用途种类归集出来,按正常的成本核算方式核算出该收入对应的成本。肯定能分离出来,如分离不出来则说明科目归集不正规,对研发费用的归集不正确,按研发成本费用相关税收管理文件对于研发费用归集不正规,核算不清楚的不得加计扣除。这样一来企业也不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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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2、就收入倒扣成本费用,这样操作就是收入即成本。没有利润可言。不过这样一来影响了企业加计扣除数,该项加计扣除基数减少减少加计优惠。企业更不合算。目前很多税务持第二种处理方法。税务理由也有二种,一种为税法计算不明确的按会计。会计处理为对于研发产生的样品收入应冲减研发成本。与此类同的有在建工程产生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研发阶段开发阶段费用计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研发阶段的费用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不能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能够形成无形资产的费用于开发完成时转入无形资产,按使用年限进行摊销,摊销费用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开发阶段属于企业研发成果的应用阶段,即新产品生产,开发失败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开发成功的,取得的收入冲减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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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后补助购进材料能抵扣所得税吗?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取得***补助,用***补助购进材料、设备等,企业有两种处理方式: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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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选择了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等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只要把***补助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的,其收入后续的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研发后补助购进材料如果形成产品销售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或者研发工作完成后,后续的一些材料领用研发支出也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只要上述业务是真实的。

2.题主意思是不是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号的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是用***不征税收入购进材料用于研发,这个购进的支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时也不得计算加计扣除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补助,会计处理直接冲减研发费用且税务处理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4.你这里好像说的是研发工作完成后,***给予了一些补助,后续再用这些补助购买材料去用于新的研发支出,这种情况是看你是否未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如果确认了应税收入,其购进材料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如果***补助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购进材料支出是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研发材料销售冲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研发材料销售冲减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