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研发材料领用后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研发费材料领用后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生产企业研发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是否需作进项税转出吗?
  2. 研发费用账务处理?
  3. 研发后补助购进材料能抵扣所得税吗?

生产企业研发部门领用的原材料是否需作进项税转出吗?

1、研发支出,不一定无形资产,但是可能形成无形资产。

2、研发支出,领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研发费材料领用后,研发费材料领用后还有多余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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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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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因此,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

研发费用账务处理

对研发费用的账务处理要分为两种情况:

1、企业为开发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费用要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立一个明细科目-研发费用,在研发费用明细科目下在设置领用材料、研发人员工资、电费、折旧费、差旅费、研发人员的社会保险等等。

研发后补助购进材料能抵扣所得税吗?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取得***补助,用***补助购进材料、设备等,企业有两种处理方式: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选择了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等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只要把***补助作为征税收入处理的,其收入后续的支出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研发后补助购进材料如果形成产品销售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或者研发工作完成后,后续的一些材料领用研发支出也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只要上述业务是真实的。

2.题主意思是不是问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号的规定,如果企业取得的***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是用***不征税收入购进材料用于研发,这个购进的支出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时也不得计算加计扣除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补助,会计处理直接冲减研发费用且税务处理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4.你这里好像说的是研发工作完成后,***给予了一些补助,后续再用这些补助购买材料去用于新的研发支出,这种情况是看你是否未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如果确认了应税收入,其购进材料支出可以加计扣除。如果***补助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购进材料支出是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研发费材料领用后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研发费材料领用后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